认为司法的根本问题是“非职业化”的想法,是一种误导。在英美国家,对法官任命首先考虑的并不是法律。西方的法官在一次研讨会上曾经说过:“实际上,我只要找到一位品德良好的绅士就可以了,当然,如果他正好懂得法律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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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司法的根本问题是“非职业化”的想法,是一种误导。
在英美国家,对法官任命首先考虑的并不是法律。西方的法官在一次研讨会上曾经说过:“实际上,我只要找到一位品德良好的绅士就可以了,当然,如果他正好懂得法律就更好了。”(怀效锋主编,《法院与媒体》,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序言。)
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感觉”,是通过法官的法律素养、在法院所在地方的生活经验,再在充分考虑人性弱点而设置严格的司法监督和合理的程序机制之下“本诸良心、诚实推求”来实现的。我在《重新调整》一文中谈到了美国的情况:“现在,人口稀少的西部的9个州和东部人口较少的3个州继续保留了治安法院。”治安法院就是由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普通公民组成的。
在我国,已经出事的武汉中院13名法官腐败案中的那位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就是一位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0篇的知名实务界学者,我读大学时就知道这位著名学者,学术成果超过很多法学教授;已经因腐败被判刑的长沙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唐吉凯也是一位法学博士;已经被判刑的四川省法院执行庭庭长罗书平也是我们所熟悉的著名学者。
正因为如此,我曾经呼吁“大幅度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这样有利于选拔合格的法官、检察官。考试得高分的人不一定有良好的道德,制度设计应当让法官、检察官的选拔有很大的选择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