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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8-9-6 1:58:03 · 来源: 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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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观察 奥运会期间北京的机动车按照单双号出行,由于车辆减少,交通似乎畅通了一些,尾气污染应当也减少了一些。于是,有人提出,这种单双号限行政策应当永久化。还有人,主要是拥有车辆的人,则反对这种做法,认为它侵犯了私人财产权。 损害车主财权属夸大其词 说实行单双号出行规则损害了车主的财产权,似属夸大其词。车辆需行驶于公共道路上,而全体民众都有使用道路的权利。因而,车辆财产权之充分发挥,有赖于个人利用道路的机会。不过,道路是全体民众共有的,就像空气一样,分不出哪些归张三、哪些归李四。这是道路与股份公司、与合作社的根本区别所在。 由此可以得到两个推论:第一,个人利用道路的机会没有平均地分配给每个人的,因而,行人指控车辆占用了过多道路是没有道理的。第二,个人在某一时期较多占用道路的事实,也不能变成一种私法意义上的路权,所以,机动车主所占用的道路不能变成归属该人的路权,它不是不能改变的。 既然个人对道路的使用并不产生可以明确界定、固定的权利,则城市管理当局就可以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对每个人占用道路的机会予以调整。当然,这种调整应当考虑到道路在个人间既有的分配格局,应当给个人留出应对的时间。但是,城市管理当局确实可以调整车辆、行人的出行规则,使得不同人群占用道路的机会分布出现变化。 这样的调整最多只是给某些人带来一些不便,而并不构成对个人路权的侵害,当然也就不构成对个人使用车辆的权利的侵害。一个原因是,假如这种规则调整有好处,比如出行畅通、污染减少,那么,这些好处本身并不为政府所得,相反,好处被全体民众得到,甚至车主本人也可以得到好处,比如当其可以出行的时候,更为畅通。 调整必须以民主程序为前提 但是,这种调整终究不可任意进行,而必须以十分严格的民主程序为前提。原因在于,尽管出行规则的调整对车主不构成显著的侵权,但它终究带来了不便。车主已经形成了每天可以开车出行的习惯,而改变这种习惯,意味着它需要对生活、工作做出广泛的调整,从基于天天开车的生活模式,转轨到另一种生活模式。这样的转轨是需要成本的,而政府在对任何民众施加任何成本的时候,都需要通过程序说服民众相信,这是必要的,从而使之自愿消化这种成本。 那么,怎样民主?很显然,仅有网络调查是不够的。因为这种网上投票的可信度过低,网民的构成与现实生活中民众的构成也存在较大偏差,未必代表真正的民意。 更重要的是,民主的核心不是投票,而是辩论。经常有人以投票来替代民主,但其实,民主的真正价值不是数人头,而是在数人头之前进行的理性的辩论。投票活动所聚集起来的只是意志,通过投票,多数可以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少数。但是,多数的意志高于少数的意志的理由,却不是人数,而是多数所阐述的“理”。因而,只有通过理性的辩论,少数才会承认多数的意志对自己的约束力。 民主治理是理性之治 民主的治理不是意志之治,而是理性之治。如果只是数人头,那民主就很容易变成多数暴政。但那不是民主的过错,而是人们缺乏理性精神所致。只有理性的辩论,能够避免民主的劣质化。 因此,假如有些人士确实希望将车辆按单双号出行的规则永久化,那他们要做的事情就是积极地启动以辩论为核心的民主决策程序。首先是在媒体上对此进行深入的论辩,然后在必要的时候,推动地方人大就此立法。而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由持有不同立场的人士、专业人士,按照程序进行公开辩论。经过这样的辩论之后,再由地方人大投票通过立法。 这样的过程也许需要持续半年、一年,甚至两三年。民主就是耗费时间的,但由此做出的决策,即便是那些会遭遇不便的人,也会心服口服地接受。再者,这样一个较长的时间,也能给那些预料到自己可以遭遇不便的人一个缓冲调整期。 总之,机动车辆按单双号出行规则本身,无所谓好或者坏。但是,制定这种规则的程序,却是有好坏之分的。好的民主程序会降低这样的规则调整带给相关民众的成本,坏的程序则会增加社会摩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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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8-9-6 1:58:04 · 来源: 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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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意识 面临合法性挑战 在一个法治国家,不是在紧急状态、特殊情况或临时措施下,如果政府发出一道法令说,私人汽车只能分单双号出行,会有什么后果呢?政府很有可能会因此而被告上法庭,被告理由是侵犯财产,因此要承担赔偿或补偿的责任。 限制私人汽车出行,怎么会成为一个财产侵权的违法甚至违宪的问题呢?这在一个没有财产观念的国度里,人们会对此感到不太理解。作为奥运期间一项临时交通管理措施,限车出行能得到广大车主的理解,但是,如果要把这种措施当作一种长期制度规定下来,就会面临合法性的挑战。 政府限车怎么会关涉侵犯私人财产呢?法理上很简单,因为它限制了财产的使用价值。比如说,你买了一个房子,政府说你只能春秋季住人,不能冬夏季住人。理由是冬夏天要用空调和暖气,会造成空气污染。政府可不可以这样做呢?当然不可以。比如说,你向政府申请开一家餐馆,政府发给你合法经营许可证。但如果政府后来又规定你只能一周开三天门,如果政府在发许可证时没有这样的条件,事后限制就必须给予补偿。 美国历史上有一个有关财产的著名宪法案件叫“码头淤泥案”,说的是美国巴尔的摩市市政府改造城市的排水系统,结果城市的淤泥把一个私人的河边码头给淤塞得停不了大船,码头所有者拜伦把市长和市议会告上了法庭。这个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结果最高法院判政府侵犯财产而赔偿。可见,所谓财产侵权包括使财产价值的减损行为。政府如果要限制城市汽车数量,可以通过抬高私人购汽车的门槛,如有的地方政府规定购车要交特别费,或规定只给多少排量的车发牌等。但在非特殊情况下,不可以对已经通过合法拥有汽车的人实行限行。 民主不能误用 限车给北京带来了交通畅通利益是显见的,至于是否能够带来洁净空气,恐怕还需要有更权威的证明,因为几年前北京只有现在一半车的时候,空气并不洁净。所以,有官员表示,是否继续实行单双号由市民讨论,于是人们开始了讨论,甚至有的媒体也发布了民意调查。 但是,像对待这样关乎公民财产权的问题,是可以由民主决定的吗?如果真要民主决定,那么,我们的学者和媒体对什么是民主、什么是个人权利、什么是法制,恐怕所知不深。不理解民主常常会滥用民主,把民主用到不当的地方。如去年北京酒仙桥地区想进行城区改造,就发扬了一把民主,对是否拆迁改造举行公民投票。结果,多数同意拆,少数不同意拆,政府和开发商都不知如何是好,就不了了之。这就是误用民主的典型例子。 像拆迁等涉及公民财产的问题,不能靠民主票决解决。能不能拆迁居民的房子,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和程序,补偿是否合理,需要每个居民签约同意,所以,这不是一个民主投票的事,而需要民主协商,需要尊重每个人的财产权利,它受法律保护,不受民意支配。这就涉及个人基本人权与民主的关系(如对生命、自由、财产的处理),就不能完成用民主的方法,而是要依法办事甚至要动用宪法保障。 例如,在公共汽车上抓住一个小偷,就不能以表决方式决定把小偷的手给砍了;村民也不能开村民大会通过表决的方式,决定把某大户富人的财产给分了;一个城市的政府也不能因为市民不喜欢乞丐就把他们都关起来。这涉及公民的基本人权,这都不是民主解决的问题,是法制问题,要立这样的法,还必须符合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百分之百的人同意,也无权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无故剥夺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不适合用民主的时候用民主,就会形成多数人的暴政。法制和人权这时是对抗民主和限制民主的,使之不被滥用。 民主要尊重法制 可见,在限车问题上搞民意投票是没有意义的。假如北京市真要立法实行单双号限行,它的合法性只能是:在立法上可以限制后买车的人,因为人们是否购车可以选择,但它不能限制以前有车的人,否则就应给予赔偿或补偿,因为立法不能朔及既往,人们不能预见到政府损害其财产的后果,人们事先无法进行选择。 就在我写此文时,我的一个朋友给我发来一则幽默短信:“实行单双号限行以来,车流量大幅下降,出行人流大幅上升,公共交通压力加大。为此,交管局决定,从明日起,全市六环以内,市民实行单双眼皮限行措施,单眼皮单日出行,双眼皮双日出行,一单一双只能夜晚出行,戴墨镜者按故意遮挡号牌处理。” 这是人们在以幽默的方式,评论这样的讨论。我想,人们之所以这样做,也许是在担心:政府的权力太大是非常可怕的,如果政府把特殊时期的措施变成常态就有问题了,哪怕是在做好事,哪怕是有民意的。毕竟,一旦无视法律和基本权利来讲民主,很多曾经的事情,就可能发生了。 | |||||